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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人:郭敬源发布日期: 2015-09-16 已有人浏览

高等学校:

    为做好全省2015年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结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一)延长贷款合同期限及还本宽限期。从今年开始,我省高校助学贷款的期限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3年。

    (二)优化财政贴息政策。借款学生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学生自付改为财政贴息,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可于每年5月至6月份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籍异动和关键信息变更,届时将随毕业确认工作另行发文通知;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不再限制是否连续攻读)的,均可申请贷款展期和贴息(2015年及以后新签订合同不再进行贷款展期,但可申请贴息)。

    (三)取消提前还款申请时间限制。从2015年7月份开始随时可以申请提前还款。贷款管理系统将根据学生提前还款的申请时间自动确定相应结息日,并计算应收本息。利息计算办法如下:上月16日—当月15日申请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学生应于当月20日前在贷款账户中预存足够资金等待系统自动扣划,但10月16日—12月15日申请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至12月20日。

    (四)不能同时申请校园地和生源地贷款。今年是我省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第一年,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助学贷款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核借款学生的手续是否完备,对于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借款学生,不得重复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

    (五)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合理使用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是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和措施,严禁将奖励资金长期大量闲置或违规挪作他用,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豫发〔2012〕167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来调动院系和一线工作人员受理贷款、加强管理的积极性,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良性运行。

    (六)继续做好校园地贷款工作。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既是国家资助政策的要求,也是广大学生的一种权益。各高校要按现有模式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不得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全面开展,而拒绝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尚未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高校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完善工作条件,配备人员,尽快启动贷款工作。各高校要继续强化学生资助机构队伍建设,在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又称校园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要配合地方资助工作部门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地贷款工作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都能有效地服务于借款学生、服务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高校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情况将作为资助工作的重点纳入年度考核。

    二、认真组织,做好2015年度助学贷款发放工作

    (一)贷款额度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贷款额度为普通本专科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贷款范围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贷款发放和到期日期

    借款合同起始日:2015年11月12日。

    借款合同到期日:原则上2年制、3年制学生为2031年9月20日;4年制学生为2032年9月20日;5年制学生为2033年9月20日,以此类推,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35年9月20日。请各高校按照此规则指导学生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对于此前已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希望增加贷款期限的学生可以在系统中重新修改并打印申请审批表。

    借款发放日:2015年11月12日。

    借款起息日:2015年11月12日。

    本年度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按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年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以后随人民银行利率变化及合同约定作相应的变动。

    (三)贷款信息录入及初审(9月14日-10月26日)

    9月14日起,各高校进入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宣传、申报、审查、录入阶段。

    9月21日(含当日),各高校通过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报送2015-2016学年度贷款需求预测额度,9月25日,省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河南分行)。

    9月22日至24日,对于今年新参加贷款高校须按照一式两份的要求报送机构成立文件、承诺书、印模原件、基本账户信息登记表等至省资助中心;对于已参加助学贷款的高校,如果发生更名、合并、法人代表变更等事项的也须一式两份上报上述文件,最近一年变更过基本账户的也须一式两份填报基本账户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10月20日24点,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数据录入工作结束,高校应在录入截止前将数据按要求上报省资助中心。在校内数据审核过程中,学校对院系数据审核通过后要通过学校官网或校资助中心官网面向全校学生公告2天,同时各学校需要在上报数据前把公告的具体网址报省资助中心(通过办公系统报送到高校科办公区间,内容为“学校名称+具体网址”),如果学校没有按要求公示,省资助中心在随后的数据审核环节将直接取消其贷款资格。

    10月22日,省资助中心通过网络审核贷款申报数据后报开行河南分行,开行河南分行审批通过后,高校经办人在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中执行合同预处理(分别是待办折卡生成和合同批量生成),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省资助中心应于10月26日前(含)将审核汇总及公示情况函告开行河南分行备案。

    10月22—23日各高校到省资助中心指定地点领取借款合同、贷款约定与承诺书(附件4)、档案盒。

    (四)合同签订及审批(10月27日-11月11日)

    10月27日,各高校根据开行最终审批人数和金额开始套打借款合同并组织学生签订,同时整理借款学生贷款档案。档案整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开行河南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14号)要求进行。同时,各高校应通过招募大学生志愿者等方式逐份对借款合同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保助学贷款信息系统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核对每套借款合同和申请表等材料是否齐全,与汇总表上的总数量是否一致;(2)核对借款合同、申请表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是否与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一致,家庭地址是否精确到门牌号,入学年份、学制、毕业年份信息是否与学籍信息一致(3)核对借款合同上借款学生是否签字、捺印、填日期,申请表上的借款人是否签字确认;(4)核对借款合同高校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和日期是否齐全、正确,申请表上的资格审查单位和资助中心的公章、日期是否齐全。

    11月2日前,各高校根据实际签订借款合同情况,审核汇总本校的借款合同信息上报省资助中心。由于贷款数据最终审批工作必须整体进行,为了避免因个别高校没有按时上报信息而影响其他高校数据的审批打印和上报花名册,进而影响全省工作正常进展,届时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提交合同签订信息的高校将直接删除其贷款数据,取消当年贷款资格,省资助中心将不再另行通知。

    11月5日至11月6日,各高校根据开行河南分行最终审批数据打印花名册、报送至省资助中心(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

    11月10日,省资助中心将各高校报送的借款学生花名册、全省学生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开行河南分行。

    11月11日,省资助中心将各高校报送的借款学生花名册、贷款发放申请函、贷款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开行河南分行,同时通过开行网银系统提交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申请。

    (五)贷款发放及结息(11月12日-11月20日)

    11月12日,开行河南分行通过支付宝公司将贷款划付到所有贷款学生支付宝账户中,随后贷款系统自动将学费、住宿费扣划到高校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11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进行年度结息工作,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结息后,开行河南分行在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内出具贴息单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其中,开行河南分行、省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开行河南分行将贴息单扫描后上传至河南省学生资助QQ群共享区间,各高校可自行下载,随后,省资助中心将风险补偿金、贴息收缴通知通过办公区间发送给各高校。

    贴息单领取以及合同档案报送时间省资助中心将另行通知。

    三、风险补偿金、贴息及违约管理金的划付

    各高校2015年度风险补偿金、贴息及违约管理金等资金的归集及划付由省资助中心另文通知。

    四、其他问题

    (一)续贷说明和毕业确认。一是各高校组织有续贷需求的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并进行监督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二是各高校须将“毕业确认”作为学生必不可少的离校手续和环节来抓,确保每一名借款学生离校前均进行了毕业确认,更新了联系方式,填写了就业信息等,实现毕业确认顺利完成。

    (二)电子口令登陆牌的维护及U盾回收工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反馈信息,河南分行查实部分高校在电子口令牌下发后,私自删除或修改助学贷款系统中经办人账户,导致下发的电子口令牌绑定的用户名和系统中的账户不一致,造成电子口令牌无法使用,现已注销。此外2014年部分高校长期未启动电子口令牌,造成密码混乱需同步后才能正常使用。根据开总行统一要求,U盾将在近期停止使用,请各高校尽快完成电子口令牌替换U盾工作,并于领取贷款合同时将原有U盾上交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借款学生合同的规范管理。各高校在领取助学贷款空白合同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领用手续,对领取的空白合同数、使用数、作废数、剩余数都要在开行系统内进行详细登记,同时按照合同印刷流水号顺序填写“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合同使用清册”(附件2)。鉴于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第七条借款利率与利息、第十条合同变更等条款,对休学期间利息偿还等方面的规定与《意见》不符,因此,相应调整了借款合同内容,使其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一致。2014年合同已作废,请妥善保管,待开行通知统一销毁处理。停止使用或作废的合同,高校应按照合同印刷流水编号顺序填写“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合同销毁清册”(附件3)。各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合同使用清册”和“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合同销毁清册”上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开行河南分行。开行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联合下文公告后,高校方可进行销毁,销毁时应两人监销并在“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合同销毁清册”上签字存档。

    (四)做好非恶意逾期证明的开具工作。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直接向高校申请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时,由高校登陆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查询统计—学生台账”核实逾期本金和利息是否已全部清偿。对确已清偿所有合同逾期本息的,高校在“查询统计—学生台账-《关于XXX助学贷款非恶意逾期情况的证明》”中(格式详见附件4),结合学生对逾期原因的解释说明和催收记录,录入“逾期原因”后,将纸质版打印上报开行河南分行审核。分行审核学生还款情况后加盖公章,由学校领取交付学生。

    (五)借款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为让借款学生熟悉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原则上,所有学生都必须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助学贷款申请。高校在核对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时,要确保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与身份证(户籍)一致,尽量留存学生QQ号、电子邮箱等常用固定联系方式,避免学生毕业后因基本信息不完整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六)认真做好借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的签订和相关教育工作。在受理贷款和签订合同时每位学生必须签订《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和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5),《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一式两份,借款学生签字捺印后,学生和高校各留存一份。要求学生必须认真阅读借款合同及承诺书内容,学校院系辅导员或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院系或资助中心公章。高校还应通过印发宣传册、播放宣传片、进行征信知识问答、组织诚信宣誓活动、举办培训和贷款知识考试等方式,使借款学生清楚还款事项和违约后果。省资助中心将会同开行河南分行选取部分高校进行现场指导。开行95593呼叫中心去年已经开始运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省资助中心下属的河南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咨询呼叫电话0371—55078999也已正式启动,对贷款工作中遇到的任何疑问,各高校资助中心或学生均可拨打上述两个电话咨询。未尽事宜按照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各高校要严格按上述要求,统筹兼顾、扎实工作,认真做好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在整个资助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每一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学生均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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