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教体艺厅〔2006〕3号),我厅于2014年9月印发了《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基本要求》(教体卫艺〔2014〕745号)。为推动各校切实将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决定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第五轮公共艺术教育检查评估。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对象
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
二、检查评估标准
本次检查评估是对全省各普通高校2011年以来学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的一次综合性评价。具体评估标准按《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评估细则与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见附件1)执行。
三、检查评估程序
本次检查评估采取自评与复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2015年6月2016年3月为自评阶段:各校要成立工作小组,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并按要求逐项填写《评分表》和《学校公共艺术教师基本情况表》(附件2)。2016年4月至6月为复评阶段:在各校自评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对各校进行复评。评估工作结束后,我厅将通报评估结果。
四、有关要求
各高校要认真总结2011年以来本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认真填写《评分表》和《学校公共艺术教师基本情况表》,于2016年3月25日前报我厅体卫艺处。各校材料以学校名称为主题发至邮箱:hntwyc@163.com。联系电话:0371-69691751。凡未按时上报材料的学校,均列为本次评估的不合格学校。
各高校对本次评估工作要给予应有的重视,认真对待,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充分发挥公共艺术教育在高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附件:1.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评估细则与评分表
2.学校公共艺术教师基本情况表
3.《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评估细则与评分表》制定情况说明
河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29日
附件3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评估细则与评分表》制定情况说明
一、《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评估细则与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是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基本要求》(教体卫艺〔2014〕745号;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制定的。《基本要求》共有九条,《评分表》按其顺序划分为九个一级指标,《评分表》的二级指标也基本上都是按照《基本要求》制定的。本次评估工作要求将《评分表》与《基本要求》结合起来进行。
二、学校公共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内容:“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以及实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公示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引自《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
三、公共艺术课程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将公共艺术课程纳入各专业本科的教学计划之中,专科可参照执行”。“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要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中选修1门并且通过考核。对于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每个学生至少要通过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的学习取得2个学分;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方可毕业”。“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包括《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所在地域等教育资源的优势以及教师的特长和研究成果,开设各种具有特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有条件的学校,应将任意性选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引自《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河南省教育厅教体卫艺﹝2006﹞242号转发)。
四、公共艺术教师队伍:“各校担任公共艺术课程教学的教师人数,应占在校学生总数的0.15%-0.2%,其中专职教师人数应占艺术教师总数的50%”(引自《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河南省教育厅教体卫艺﹝2006﹞242号转发)。
五、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本校《公共艺术教师基本情况表》。